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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年度
现金股利(元/股)
股票股利
股利总和(元/股)
盈余配股(元/股)
公积配股(元/股)
股票股利合计(元/股)
所属年度
2013
现金股利
(元/股)
0.1元/股
股票股利-盈余配股
(元/股)
0
股票股利-公积配股
(元/股)
0
股票股利-股票股利合计
(元/股)
0
股利总和
(元/股)
0.1元/股
股东股利所得及健保补充保费说明
贵股东惠鉴:
一、财政部97年10月1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52910号函释,公司以股份为对价进行合并,其合并基准日在98年1月1日以后者,合并消灭公司所取得之合并对价超过其全体股东之出资额,其股东所获分配该超过部份之金额,应视为股利所得,依规定课征所得税。
二、消灭公司之『个人股东』,如主张其原持有消灭公司股票之取得成本高于公司依规定所计算出之每股平均出资额,可依财政部97年2月20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0660号令规定,依个别辨认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证明文件,以获配股份价值超过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股利所得计算。
三、消灭公司之『非个人股东』,属所得税法第11条所称以营利为目的之营利事业者,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之规定,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不须重新计算股利所得。
四、本次智宝(更名前)合并凯美之每股合并对价为新台币47.3758元(A),凯美股东之每股平均出资额为新台币21.4737元(B),每股应申报之股利所得为新台币25.9021元(A-B),个人股东取得凯美股票之每股实际成本若高于21.4737元且未向元富证券股务代理部办理登记者,请填具「股东取得股份成本申请书」及检具取得成本证明文件(盖有券商戳记之「买卖交易明细表」或「交割清单」等),向元富证券股务代理部办理登记,俾代转向稽征机关办理更正股利凭单事宜。
五、原帛汉股东参加凯美股份转换(基准日107年11月29日)而持有凯美股票并参与合并换股者,其转换取得凯美股票成本为新台币44.0842元(C),原帛汉股东每股应申报之股利所得为新台币3.2916元(A-C)。
六、合并之股利所得依法申报健保补充保费,个人股东若依前述办理更正,于健保署寄发健保补充保费缴费通知书前,已取得稽征机关核定更正股利凭单者,将代转向中央健康保险署申请更正事宜。
为维护 贵股东的报税权益,请个人股东尽快于2月底向元富证券股务代理部办理股利凭单更正登记,俾利将个人股东股利更正完成之资料,由本公司代个人股东向国税局办理更正申报,为免影响到个人股东报税权益,请个人股东尽快办理。
个人股东办理股利更正事宜请股东检具以下文件:
1.股东取得股份成本证明声明书
2.股票取得成本相关证明文件(加盖证券商戳记)
3.股东印鉴卡
4.股利凭单(原)
5.股东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
请于营业时间:09:00~16:30 拨打元富证券股务代理部
电话:(02)27686668按9接总机会有专人说明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