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24
股東股利所得及健保補充保費說明
股東股利所得及健保補充保費說明
一、財政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函釋,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份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消滅公司之『個人股東』,如主張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公司依規定所計算出之每股平均出資額,可依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以獲配股份價值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股利所得計算。
三、消滅公司之『非個人股東』,屬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之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不須重新計算股利所得。
四、本次智寶(更名前)合併凱美之每股合併對價為新台幣47.3758元(A),凱美股東之每股平均出資額為新台幣21.4737元(B),每股應申報之股利所得為新台幣25.9021元(A-B),個人股東取得凱美股票之每股實際成本若高於21.4737元且未向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登記者,請填具「股東取得股份成本申請書」及檢具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蓋有券商戳記之「買賣交易明細表」或「交割清單」等),向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登記,俾代轉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股利憑單事宜。
五、原帛漢股東參加凱美股份轉換(基準日107年11月29日)而持有凱美股票並參與合併換股者,其轉換取得凱美股票成本為新台幣44.0842元(C),原帛漢股東每股應申報之股利所得為新台幣3.2916元(A-C)。
六、合併之股利所得依法申報健保補充保費,個人股東若依前述辦理更正,於健保署寄發健保補充保費繳費通知書前,已取得稽徵機關核定更正股利憑單者,將代轉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更正事宜。
七、中央健康保險署已於109年8月依台端合併股利所得寄發健保補充保費繳款單,倘 貴股東尚未繳交補充保費者,請於辦理更正合併股利憑單後,依收到『更正後股利憑單』及『全民健康保險股利所得、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繳款單更正申請書』,向所在地健保署業務組辦理更正繳款單,若 貴股東已繳交補充保費者,亦請依上述文件向所在地健保署業務組辦理退費事宜。
八、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股利所得享有8.5%抵減比率且抵減金額上限為8萬元,合併股利所得業於109年6月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請股東自行評估申請重新計算凱美股票取得成本並更正減少(免)合併股利所得,是否影響會已申報減少繳納所得稅或退稅,再決定辦理申請,以避免因申請重新計算股票取得成本並更正減少(免)合併股利所得,而影響 貴股東已申報之108年綜合所得稅,致 貴股東因此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書。
為維護 貴股東的權益,請個人股東盡快向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利憑單更正登記,俾利將個人股東股利更正完成之資料,由本公司代個人股東向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為免影響到個人股東權益,請個人股東盡快辦理。
1. 股東取得股份成本證明聲明書
2. 股票取得成本相關證明文件(加蓋證券商戳記)
3. 股東印鑑卡
4. 股利憑單(原)
5. 股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請於營業時間:09:00~16:30 撥打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
- 電話:(02)27686668按9接總機會有專人說明並協助